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绿化条例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村绿化规划,统筹安排绿化用地,保证乡村绿化规划的实施。开展乡村绿化应以道路沿线、水岸、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受损山体、退化林地草地、废弃闲置土地等为主推进立体绿化,构建绿道网络,实现城乡绿地连接贯通。涉及饮用水水资源保护应当退耕还林绿化的,按法定程序报批,并给予适当补偿,具体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