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乡村绿化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

(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公路沿线的绿化由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县道公路沿线的绿化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乡道、村道公路沿线的绿化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公墓区的绿化由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墓地经营主体负责。

(三)各类水岸的绿化由水利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水资源经营主体负责。

(四)机场、车站、码头的绿化,铁路、输电、通讯、油气管道沿线的绿化,由各主管部门、经营主体负责。

(五)旅游景点、景区的绿化由文化和旅游部门、景区经营主体负责。

(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绿化由各该单位负责。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认领挂牌实施绿化。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