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开展乡村绿化应当优先采用乡土植物良种壮苗,提倡乔、灌、藤、花、草多样化植物混交种植绿化模式。选用外地植物种类绿化的,应当对其适宜性、安全性等进行专项论证并明确相应的技术措施。
鼓励支持科研机构和企业依法建立乡土木本、草本、藤本植物种质资源繁育和良种种苗繁殖基地,加强对特色乡土植物种质资源的收集保护和开发利用研究,为城乡绿化和生态建设提供优良的乡土苗木。
鼓励乡村水旁、路旁、村旁、宅旁种植乡土特色植物,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合理利用空间建设小微植物园,家庭庭院建设小微果园、花园、菜园。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