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乡村绿化规划按照下列标准制定:
(一)集镇绿化:集镇建成区适宜绿化的区域能绿则绿,集镇规划区域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建有2000平方米以上公园绿地1处以上。
(二)村庄绿化:老旧村庄内适宜绿化的区域能绿则绿,新建村庄内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村旁、路旁、水旁、宅旁宜绿尽绿;村庄周围应当规划绿化用地,营造绿色生态景观;建设1处以上公共休闲绿地。
(三)山地绿化:宜林山地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火烧迹地、采伐迹地、病虫害防治迹地等在当年或次年内完成绿化。
(四)田网绿化:保持现有农田林网绿化覆盖率不降低。
(五)公路、铁路沿线绿化:铁路、县级以上公路适宜绿化的道路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八十,乡村道路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八十五。
(六)油气管道沿线绿化:规划控制范围内,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
(七)公墓区绿化:经营性公墓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八十;公益性公墓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五。
(八)水岸绿化:水体岸线自然化率不低于百分之八十五,适宜绿化的水岸绿化率不低于百分之八十六。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