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海绵城市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内相关海绵城市的建设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