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挖掘、拆除、改动海绵城市设施,不得向海绵城市设施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不得向海绵城市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因工程建设等需要,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管理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包括恢复、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在内的全部费用。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