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海绵城市条例/第三章 运行维护第二十二条有效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维护管理责任:(一)建立健全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配备相应的维护人员,做好人员培训;(三)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登记,对隐蔽建设和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进行标识;(四)开展日常监测、巡查、养护和维修,保障设施正常运行;(五)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海绵城市维护管理规定的其他责任。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