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支持和保障:

(一)统筹安排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和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建立多元化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并将相关建设管理资金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二)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三)完善产业扶持政策,促进海绵城市建设相关产业的发展壮大;

(四)鼓励和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应用海绵城市建设的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

(五)广泛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科普宣传,引导和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