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养犬登记网上办理。

城市管理、公安机关、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养犬管理信息汇聚到系统,向社会公开养犬登记条件、动物诊疗机构、收容留检所和犬只尸体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信息。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