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养犬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养犬网格化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开展养犬管理工作,调解养犬纠纷,劝阻不文明养犬行为;劝阻无效的,向有关部门报告。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召集村(居)民会议制定文明养犬公约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