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和收容遗弃犬、无主犬,查处养犬相关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等侵犯他人权益和影响社会治安的行为。农业农村部门(鼓楼区、台江区由区人民政府指定)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管理和疫病监测,监督指导患狂犬病的犬只以及犬只尸体的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