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解决养犬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