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经营与收容第三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犬只收容留检所,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犬只收容留检所用于接收、检疫和分类处理走失、被遗弃、被没收的犬只、无主犬只以及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单位和个人发现遗弃犬、无主犬的,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