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犬只收容留检所,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犬只收容留检所用于接收、检疫和分类处理走失、被遗弃、被没收的犬只、无主犬只以及养犬人送交的犬只。

单位和个人发现遗弃犬、无主犬的,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