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经营与收容第三十五条有效犬只收容留检所应当建立犬只收容留检档案,记录犬只品种、收容时间、去向等信息,对收容犬只的身份识别信息进行查验。可以查明养犬人身份信息的,通知养犬人七日内领回,逾期未领回视为遗弃;不能查明养犬人身份信息的,视为无主犬只。被收容的无主犬只,经检疫合格并适合被领养的,可以由符合登记条件的养犬人领养。领养犬只的,应当依法办理养犬登记。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