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经营与收容第三十三条有效举办犬只展览、演出、比赛等活动的,应当附有检疫证明,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组织者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七日内,向活动举办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