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举办犬只展览、演出、比赛等活动的,应当附有检疫证明,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组织者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七日内,向活动举办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