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五条有效禁止下列养犬行为:(一)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二)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牵领犬只;(三)使用伸缩犬绳携犬出户;(四)携犬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五)占用建筑物共有部分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六)遗弃犬只;(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