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犬只防疫第二十二条有效无主犬尸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收集,送交符合法定条件的犬只尸体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