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犬只防疫第二十一条有效养犬人、犬只经营机构、犬只救助场所和犬只收容留检所等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对死亡犬只进行无害化处理。犬只尸体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法定条件。禁止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犬只尸体。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