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养犬人、犬只经营机构、犬只救助场所和犬只收容留检所等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对死亡犬只进行无害化处理。犬只尸体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禁止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犬只尸体。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