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犬只防疫第十九条有效饲养犬只的,应当自犬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到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