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登记第十六条有效养犬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犬只饲养地等信息变更的,养犬人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