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登记第十五条有效养犬登记有效期为登记日至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日。养犬人应当于养犬登记有效期届满前,凭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办理延续登记;逾期未办理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养犬登记证。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