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七章 审计监督第四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的当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并由人民政府负责人到会作报告。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被审计部门、单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