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七章 审计监督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和审计评价;(二)审计查出的问题及问题清单;(三)审计意见和建议;(四)上一年度未完成整改相关问题的进一步整改情况;(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