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债务纳入预算,建立健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债务机制。财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本级人大财经委、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书面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说明政府债券的发行使用、资金管理、偿还情况,通报政府债务风险等级评定结果等情况。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