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可以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重点监督部门、单位上一年度部门决算、专项资金或者重大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提交专项资金、重大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审计结果报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