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可以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重点监督部门、单位上一年度部门决算、专项资金或者重大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提交专项资金、重大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审计结果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