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大财经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对预算调整方案是否符合预算法作出评价;(二)预算调整收入和支出基本情况;(三)对调整的项目和资金安排等事项是否合理作出评价;(四)对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预算调整方案提出建议;(五)对执行调整后的预算提出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