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未设立人大财经委的,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