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政府应当依法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