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重点包括:

(一)执行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预算决议、决定情况;

(二)预算批复和公开情况;

(三)预算收入的组织和管理情况;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下达与执行情况;

(五)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六)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和下达情况;

(七)部门预算执行和绩效情况;

(八)其他与预算执行有关的重要事项。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