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重点包括:(一)执行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预算决议、决定情况;(二)预算批复和公开情况;(三)预算收入的组织和管理情况;(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下达与执行情况;(五)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六)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和下达情况;(七)部门预算执行和绩效情况;(八)其他与预算执行有关的重要事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