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前,人大财经委、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开展预算执行情况调研,听取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可以听取重点监督部门、单位关于部门预算执行、专项资金或者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汇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