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大财经委、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选取部分部门预算或者专项资金、重大项目资金进行重点监督。列入重点监督的部门、单位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财经委、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报送有关预算执行、政策实施、专项资金和重大项目资金使用进展等情况的材料。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