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执行,自觉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对其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