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预算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法规定的时限批复各部门预算和下级政府转移支付预算,并将批复的部门预算和下级政府转移支付预算抄送本级人大财经委、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