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初步审查阶段,可以结合本级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重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等,对相关领域部门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转移支付资金和政策等开展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送省、设区的市人大财经委、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处理。

对部门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初步审查的重点包括:

(一)部门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情况;

(二)部门预算与支出政策、部门职能及承担的重点工作、重大改革任务衔接匹配情况;

(三)项目库建设情况;

(四)部门重点项目预算安排和绩效情况;

(五)新增资产配置及共享情况;

(六)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七)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八)其他与部门预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