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第十七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大财经委、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交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相关政府和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反馈处理情况。初步审查意见及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