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省、设区的市人大财经委、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开展初步审查工作,可以邀请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本级人大代表、有关专家以及相关方代表参加。
省、设区的市人大财经委、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开展初步审查工作,可以召开预算草案解读说明会,本级人民政府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税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解读预算草案,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