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和流域相关规划,按照确有需要、生态安全、可以持续的水利工程论证原则,综合考虑防洪、排涝、输(供)水、灌溉、航运、发电、生态等功能,实现水资源高效利用、水生态系统修复、水环境综合治理、水灾害科学防治、水文化传承保护,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