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