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并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按照核准或者备案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另有简化程序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