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并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按照核准或者备案管理规定执行。

国家另有简化程序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