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三十五条有效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利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其原有的功能、建筑特点和历史风貌进行保护和管理,禁止非法侵占、损毁。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