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利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其原有的功能、建筑特点和历史风貌进行保护和管理,禁止非法侵占、损毁。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