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除执行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水利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以及其他紧急任务的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在非兼做公路的坝顶、堤顶上通行。

确需利用坝顶、堤顶兼做公路的,应当满足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要求,公路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报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