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除执行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水利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以及其他紧急任务的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在非兼做公路的坝顶、堤顶上通行。确需利用坝顶、堤顶兼做公路的,应当满足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要求,公路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报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