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应当事先报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兴建与效益损失相当的替代工程。不能修建替代工程的,占用者应当予以补偿,补偿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