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水利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水利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水库(水电站)大坝、水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