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建设进度以及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建设单位整改到位。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