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水利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水利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