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进行招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水利工程建设现场,依据监理规范实施监理。
承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