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水利工程,按照项目安排资金,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和拨付所需资金,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随意缩减投资计划明确的投资规模。
水利工程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建筑安全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遵循科学、必要、经济的原则,从技术、选材、施工、运行管理等方面进行科学论证和比选,优化设计方案,合理利用资金。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