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保障税收服务发展条例/第三章 税收协助和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时,发现涉税违法行为的,应当告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中发现纳税人存在会计违法行为的,应当告知财政部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